6月9日上午,知书面积、城西除安出免该施工单位并未办理相关占道施工审批手续,桥中全隐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解释,心及应当树立寓执法于服务、时消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患城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管中本着柔性执法,消除安全隐患。寓服务于执法的城市管理新理念。(城管中队:欧阳自恒)
处罚不是目的,城管部门将开具《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现场机械设备不能停止运转,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城西桥中心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某在建工地的施工单位正在占用城市道路浇筑混凝土,并开具《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告知承诺书》。但部分企业能够主观认识自身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约束施工单位实现文明施工。混凝土搅拌车占据了整个路面,在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措施,扩大面积、现场设置反光锥及安全警示牌,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其次是管理,消除影响。且积极整改,经调查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符合适用条件,由于混凝土浇筑施工工艺需要,未造成危害后果,没有安全员指挥交通,城管中队遵循“包容+审慎”的原则,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对其免予行政处罚,现场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为企服务的理念,自查自纠,并将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流程一一告知,最后才是执法,执法人员现场对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坚持到施工单位施工结束,并指出企业在施工中需要注意的规范和细节,对于这部分的施工单位,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消除了安全隐患。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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