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开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在业务合作方面,对规范和引导当前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将起重要指导作用。
《办法》发布后,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第三,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六条,针对关联交易风险,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申请程序、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原则,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可以开展相互投资试点。突出强调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经国务院同意,《办法》的出台是在《备忘录》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切实加强监管,除要求银行董事会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外,银监会将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摘要:银监会发布商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办法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份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并作出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在公司治理方面,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提升银行业综合实力与国际竞争力,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促进银保深层次合作,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第二,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对保险公司购买银行股东各类证券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对试点机构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