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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5万元验收组织金融竣工交付合肥创新城未擅自使用罚款

2022年10月9日,对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5.15万元的合肥行政处罚。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滨湖信用中国(安徽合肥)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公示:

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未组织合肥滨湖金融创新城项目展示中心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滨湖5万元验收组织金融竣工交付合肥创新城未擅自使用罚款

合肥市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滨湖5万元验收组织金融竣工交付合肥创新城未擅自使用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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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行政处罚:合肥复地复润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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